「采访残疾人」浅议新闻采访权的法律限制

互联网 2017-09-08 15:59:50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采访残疾人」浅议新闻采访权的法律限制。

2017年8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针对扰乱新闻传播秩序,损害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假新闻、“标题党”和“三俗”等问题,从6个方面,就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切实维护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有关新闻传播及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和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在保障新闻媒体合法采访和报道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限制。保障与限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新闻采访权的合理限制以及对这些限制的切实维护,实质上也是准确行使新闻采访权的保障。
一、基于国家安全的限制。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公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新闻媒体记者在采访工作中,首先应做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由于新闻采访活动的特点,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接触各类秘密的可能性很大,媒体记者要注意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在信息源头上堵住秘密信息的出口,防止新闻泄密事件发生。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采访,要注重方式方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一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两个方面,可理解为公序良俗。在我国,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媒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发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具体而言,媒体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应利于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对公序良俗造成负面影响,防止对社会公共道德造成侵蚀。
三、基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限制。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为细致,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刑法》中也规定有相应的刑事条款。因此,新闻采访权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他人的隐私,如未经同意不采访他人婚恋、财产情况;不采访他人婚外恋、过去不光彩历史;尊重他人私生活领域的自主性,未经被采访者允许,不擅自进入产权属于私人所有的场所进行采访和拍照;不未经他人(非公共人物、公职人员)同意强行采访,除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事件等。
基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合法权益保护,对于新闻采访权的限制,主要在于不能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名誉。侵犯商业秘密、商业名誉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四、基于特殊社会群体的限制。法律上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是指因某种原因在社会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人群。主要有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和社会要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其中第一项就是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五、基于司法公正的限制。随着国家司法民主化改革不断深化,司法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公民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根据相关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庭审,经过法庭批准,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为保障审判独立和公正,在采访权过程要做到冷静、理性、真实、准确,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采访,不对庭审活动进行暗访,不利用采访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