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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的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1-09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文件
    鲁创促字[2006]08号
    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中关于会员缴纳会费的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省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公布实施。
          希望各会员单位按照《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员费。
    2006年的会员费请与10月30日前交到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以后每年请按照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即4月30日前)缴纳。
    单  位: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开户行:济南市华夏银行城东支行  帐  号:13285301536
    地  址:济南市省府前街一号省经贸委技装处
    联系人:臧永华  谢颖    电  话:0531-86912904  86081800
      邮  编:250011           传  真:0531-86912904  86081800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待交会长会议通过)
        (2006
    8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以下称促进会)是全省性社团组织,由各行业和地方的企业技术创新社团组织、各种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新技术开发推广机构、新技术开发推广实体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热心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个人自愿组成。。促进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促进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促进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省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制订《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促进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员费。
        第四条 《本办法》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促进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委员单位:委员会委员是促进会的核心成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六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促进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促进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会议)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七条 一个会员单位中有一名以上同志分别担任促进会的委员或副会长职务时,根据该单位在促进会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相应会费收取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促进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促进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为促进会下属的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以及发放促进会工作人员工资等。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促进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促进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促进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4月30日前,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促进会定期向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促进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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