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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1-09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文件
    鲁创促字[2006]06号

    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于今年4月19日举行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选出了新一届委员会,并通过了新的《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新《章程》已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现予以公布实施(见附件)。
    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拥护本章程,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去实施,为做好促进会工作尽到一个会员的职责。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名: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 Province enterpris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成SPETIPA
    第二条 性质:促进会是全省性社团组织,由各行业和地方的企业技术创新社团组织、各种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新技术开发推广机构、新技术开发推广实体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热心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宗旨:促进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能力,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速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促进会经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促进会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一、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协助政府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在政府与企业、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等学校、研究院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提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建议,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推动全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二、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研究院所(即“产学研”)的联合,探索产学研三方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协作、培训等活动。
    四、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经验交流、技术观摩、现场示范等推广活动。
    五、开展技术创新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六、建立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专家咨询、评价系统,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七、宣传、交流技术创新工作的经验、成果,编辑出版会报、书刊,举办或承办展览会、交易会。
    八、开展经济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省经贸委或有关单位委托的业务。
    十、其他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促进会会员由发起人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组成。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享受促进会议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种技术经济信息和日常咨询服务;
    (六)优先获取促进会提供有关商业机会,包括对外合作、交流及投资机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注销会员资格。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促进会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促进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促进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五条 促进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促进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促进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活动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三)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四)通过并任命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五)审定财务预决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与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促进会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促进会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促进会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促进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委员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重要事情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促进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会长为促进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展览、交易会等各项服务的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等。
    一、为实现促进会任务开展活动的支出;
    二、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费用支出;
    三、聘任专家的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促进会办公设施及用品等费用的支出;
    五、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解散议案。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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