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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创新驿站技术转移推动器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08
     一、技术转移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以及各区域在技术转移上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单个主体本身实力与发展不足的问题,有的是各个主体之间合作不顺的问题,同时这两种问题 

    又纠缠在一起,相互影响,使得单个方面改善的价值难以提高。实际上,创新驿站的建设就是提供集成解决方案的有效方式。

      1、由于社会分工的差异,以及发展水平的限制,技术转移双方之间对技术需求与供给的预期往往存在断层。

      由于大学、科研院所承担着社会基础研究的任务,对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相对不太关注,不能苛求他们在进行基础研究的同时考虑到将来产业化的情况。同时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其创新能力不够,对大学和科研院所所产生成果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即企业自身的小试中试能力欠缺。因此技术转移双方,特别是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大学与科研院所的技术供给以实验室技术为主,没有经过样机、中试等阶段,其市场前景并不明朗;与此同时,企业对技术成果的需求是以其产业化阶段、市场潜力为衡量标准的,对技术的需求以经过中试环节、迅速商品化的技术为优先,对距离商品化较远、风险较大的技术投入持谨慎态度。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对技术需求与供给的预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在大量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存在中试环节的缺失,这是企业必须重点加强的环节。

      2、技术转移的各个主体对转移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大学与科研院所这类创新源头的纵向科研经费占绝大多数,支撑了对基础研究的巨大投入。企业在技术应用、研发、集成方面也越来越重视,大量的研发投入用于企业研发水平的提升。但是,在官产学研的合作探索中,技术转移环节对于资源整合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技术转移对于避免资源浪费所体现的有效价值并未引起各级主管部门的足够关注,各个主体对于技术转移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企业对大学、科研院所技术的需求与自身转化能力之间的匹配性较差。目前大部分的企业对大学、科研院所的需求与自身转化能力之间匹配性较差。大多数企业将大学与科研院所定位于进行技术预研,由企业进行小试、中试等,生产出样机和产品,但是,只有极少数的企业具有这种能力,直接导致双方之间能力的不匹配,一大批技术成果无法完成技术转移。

      ——科研院所对于技术转移的认识尚停留在成果转化的技术层面对于其交易内涵和经济行为缺乏认知。大部分科研院所将技术转移理解仅为一条本所科研成果的出路,而并没有意识到技术转移其实是技术行为转移到经济行为的过程,是科研院所改革以及与产业化相结合的途经之一。

      ——大学缺乏对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和体制保障,须进一步强化其服务社会的功能。大学对技术成果的处置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大学设置了针对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和管理办法,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专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但一大部分技术并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合理转移,急需进一步加强对技术转移工作的制度规范。在强化大学服务社会功能的同时,尽快建立对技术转移的体制保障及激励机制,并考虑列入考核机制以提升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在实践中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中介人员。

      ——大学科技园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为新型技术转移机构的积极作用。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化性质决定了其国有资产的经营性特征,不符合非盈利模式的要求,在人员激励方式上需要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其资源独特的优势。

      3、与技术转移有关的中介服务能力发展严重不足。

      ——某些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其体制难以理顺,其行为是非市场化的,因此向外扩展的动力不大;对于民营的中介机构而言,由于其非营利性质,或者还没有能找到很好的盈利模式,资金问题是这类中介难以壮大的重要原因。

      ——市场化的技术转移中介占有和运用资源的能力有限。目前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市场化的中介机构生存更为艰难,大多数发展状况较好的中介机构对于获取和运用资源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急需发掘其对资源控制的核心能力所在。

      ——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技术信息渠道,对于大学和科研院所来说,其研究成果一般不愿意通过中介机构发布,这与其本身的封闭性以及内部山头主义有关。

      ——中介机构一般都能够为参与技术转移的供方与受方提供像技术评估、投资分析等方面的服务,然而,企业和研究机构一般都不接受或不信任中介机构的服务,相互之间存在严重的沟通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大学与院所进行技术转移的意愿与区域产业发展的现实矛盾突出。

      随着区域创新体系的持续完善和思想观念的进步,大学和科研院所对于技术转移越来越重视,在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的过程中,研究人员也会适当考虑其市场因素。但同时,一些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核心研究领域可能与区域的产业发展现实所需要的技术成果是不一致的。以北京为例,大量的北京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领域在北京本地并不具有产业发展优势,因此不得不在别的地方转化。而在江苏、浙江一带,它们有些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优势但是却缺少技术,因此不得不与北京市的大学合作。

      二、创新驿站助推技术转移

      综上所述,技术转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实力不强、主体之间的协作薄弱、主体的观念陈旧、主体投入技术转移资源不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技术转移的发生与发展

      从政府的角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其中很多问题涉及一些根深蒂固的体制因素,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对于区域政府来说,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更是困难,因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在区域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因此,考虑有效的政策手段,进行有效的技术转移组织创新成为政府促进技术转移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创新驿站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

      实际上,创新驿站并非要对目前大量的体制因素进行改良,而是要在既定的体制条件下,通过将技术转移中涉及的各个主体组成一个网络,形成一个多边的合作体系,同时通过政府在网络中的主导地位,发挥政府的激励与资助手段,来促进网络内部主体之间的技术转移。正是因为这样,创新驿站网络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是:通过集成资源来加以系统解决。具体包括:

      1、创新驿站网络将技术供给与需求方进行有效的对接,有助于解决技术转移双方之间对技术需求与供给的预期存在断层的问题。

      技术转移双方对技术需求和供给存在断层,主要的原因在于大学和科研院所这样的技术供给机构的技术成果一般是实验室技术;而且,由于目前的科研体制所限,这种研发并不是一开始就针对市场开发的,这就降低了实验室技术真正具有市场价值的概率。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种差异导致双方的交易困难。而创新驿站网络则将大量的需求与供给情况整合起来,同时在一开始就将技术需求信息与研发机构的研发力量结合,从而降低了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因此有利于双方的交易。

      2、创新驿站网络中各驿站之间的相互支持,尤其是相互之间的资源共享,可以解决中介机构能力低下的问题。

      目前,技术转移中介发展不足,难以为技术转移提供有效的服务。而创新驿站网络则将这些作为单个驿站的中介机构整合起来,使得它们之间的专业能力可以相互补充,有助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的提升。另外,这种补充也可以使得中介机构专注于发展自己最具优势的能力,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提供更加深入的服务,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另外,创新驿站网络通过与规模性的法律、财务、融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效补充网络内部中介的服务范围。

      3、创新驿站网络通过众多中介机构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使大量的科研院所与大学通过这些网络化的中介与企业形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这有助于解决诸如知识产权、价值理念差异等方面的问题。

      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使得合作双方相互信任,从而有益于实现双方首先在价值理念上的融合。同时,相互的信任有助于对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决,因为抱有一个合作态度对于合作双方解决矛盾很有帮助,在现在国家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清晰的条件下更是如此。

      4、创新驿站网络作为一种集中协作组织模式,可以使得政府的政策更加有针对性。并且,通过网络中的信用机制,可以确保各种机构在申请政府资助的时候降低其欺骗动向,从而提高政府政策支持的效率。

      创新驿站网络因为将大量的中介机构集成到了一个网络中,同时也就将各个中介机构有关不同主体的信息也集成到了这一网络中。这样,政府可以通过该网络更好地评价自己的政策支持方向,更好地评价政策支持效果,从而有益于政府在支持技术转移方面的服务能力更好的提升。另外,网络化中各种不同主体可以降低投机行为,更加愿意遵守信用机制,从而降低骗取政府资助的情况出现,也使得网络中各主体相互之间可以增强信任。

      如前所述,创新驿站本质上是一种合作网络,它是一种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效的企业需求表达机制、有效的合作沟通模式的集成。因此,通过建设创新驿站,将各个不同的主体整合为一个系统化的合作网络,这对于降低技术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创新驿站中各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助于双方形成信任关系,并且,长期的合作与专人的研究可以使得各主体认识到不同交易方式的优劣从而更好地设计交易结构;另一方面,创新驿站中可以引入企业的需求表达机制,如通过对企业的技术需求进行深入研究,将这些技术需求反馈给创新驿站中的研发机构,这有利于技术从研发阶段开始就是面向市场的,这必然有利于信息的沟通与技术合作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技术交易方式从一开始就能很好地确定下来;最后,创新驿站中连接为一体的中介机构,由于可以通过利用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源与能力,因此可以走更加专业化的道路,提供更加专业的、深入的服务,有利于发现某些更有效率的技术转移方式,使得技术的需求方与供给方通过中介更好地对接起来,顺利地完成技术的交易与合作。因此,创新驿站的存在可以使得交易主体更有效率地设计交易的方式,更有效率地设计交易结构。

      三、三大层次上的创新资源主体整合

      技术转移各主体作为创新驿站网络的核心参与者,在技术转移的三个层次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对于创新驿站来说,如何通过整合不同层次中不同主体的作用来构建技术转移的有效平台至关重要。

      企业

      在第一层次的技术转移即常规技术的转移中,企业是最为重要的主体。实际上,常规技术的转移主要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表现为企业之间相互购买技术产品(比如软件)与技术服务,转让自身的某些非核心的技术以及伴随着产品发生的关于产品使用技术的转移等等。当然,也包括企业从科研院所获取常规技术的情况(比如产品的改进),即利用科研院所的研究能力对原有产品生产技术与产品本身进行连续性的改进。从本质上看,这是在产业链的逐渐演化和成熟的过程中发生的,其流动发生在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企业之间,能够极大地推动一个产业的发展与成熟。

      在第二层次突破性技术的转移中,由于这一层次的技术对行业的影响是基于行业整体水平上的,它往往会导致整个行业中企业竞争实力的重新洗牌,因此参与这类技术转移所蕴涵的收益是巨大的。然而,尽管对于企业而言,参加这类技术转移可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从而获取高额的回报,但这类技术往往需要企业进行大量的投入,并且风险很大,因此企业一般都会非常地谨慎,尤其在与外界合作时,特别是从外界直接获取技术时(比如,大学与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对技术的风险难以有效评估,企业将降低参与这种技术转移的活动水平。因此,在这一层次的技术转移中,如何激起企业的兴趣与信心对增加这类技术的交易数量或合作研发数量至关重要。实际上,当论及技术转移时,最重要的应该就是这一层次的技术转移,然而,需要研究的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恰好在这一层次上对技术转移的兴趣表现不是很强烈,这导致了大量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了。同时,科研院所和大学针对的研发活动更多的也是希望聚焦于这一层次。因此,促进技术转移,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整个技术转移体系,激发企业对这一层次技术转移的兴趣。

      在第三层次的重大原创性技术转移中,这类技术将导致全新行业或者全新产业链环节的出现,而不只是已有行业或产品链的重构或提升,或者,它是对原有技术和产品的完全替代。因此这类技术往往风险很大,而且产业化周期也会较长,因此成熟的大企业在其中的表现不多、发挥的作用不会太大。主要是通过新创企业或已有的中小企业来完成技术的产业化。因此新创企业与中小企业是这类技术成功产业化的重要参与者。

      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这里主要指中科院的科研院所,也有一些别的国有研究机构)作为专业的研究机构,在技术研发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占据了大量的研发资源,同时数十年的科研经历也使它在研发能力上有了深厚的积累。不过,科研院所作为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它首先承担的责任是国家任务和社会任务,瞄准的一般是公益性的研发项目。另外,目前我国的科研体制也决定了科研院所的研发在相当程度上是和市场脱节的,这导致了研发资源的浪费。因此,如何提高科研院所的市场导向是政府应该思考的问题,这需要科研体制上的变化。

      不过,科研体制的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非常地复杂,因此,如何在目前的体制下发挥科研院所的力量,促进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转移是技术转移战略真正应该探讨的问题。在第一层次的常规技术转移中,科研院所的作用不是很大,而且大多数的情况下都非常被动。

      在第二层次的突破性技术转移中,科研院所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通过自身对技术前沿的探索,为企业未来业务的发展确定一些重大的技术需求,但是企业没有足够的研发能力,所以要通过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来实现技术突破。这一过程具体操作为:企业向科研院所描述某项重大技术的需求情况并论证可行性,接着通过共建联合实验室、共同研究、委托研发、建立产业研发联盟等形式实现技术的研发。这是一个科研院所的技术向企业转移的过程。科研院所在这一过程中的研发动力直接来源于市场,得到的成果一般都是有市场价值的,所以避免了研发资源的浪费。

      二是科研院所自身通过对技术前沿的探索取得一些重大的技术成果,然后通过技术投资、专利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将技术向企业转移;或者通过新创企业的方式将成果产业化,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正如在对企业的分析中的描述,科研院所在这一层次中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合作存在相当的困难,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双方的沟通困难。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事实上的研发能力并不是很强,难以通过自己的研发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因此也难以占据行业技术的高端,而科研院所却集聚了大量的研发能力,因此这一层次的技术转移尤其重要。有调研发现,建立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助于技术的转移,这种长期合作可以通过共建联合实验室、建立产业研发联盟来达到。另外,增强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沟通能力是重要的,可以通过对研究人员的培训来达到这一点。

      在第三层次的重大原创性技术转移中,科研院所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较少见。主要是指在基础研究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些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技术的转移,这类技术将导致全新的行业与产业链的出现,而不只是原有行业与产业链的重构与提升。在这一层次中,科研院所依靠其强大的研究能力自然占据重要地位,另外,这类技术的转移往往主要通过新创企业来实现。

      大学

      大学在技术转移中的角色与科研院所的情况比较相似,但是大学由于学科上的综合性以及大学在人才培养上的主要功能,使得大学与科研院所又有一些不同的地方。比如,在中关村地区,北京数十所大学的存在为中关村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与技术研发能力基础。

      对于我国各地区而言,大学参与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大学与科研院所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差别是,大学比科研院所有着更多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主要表现在大学的研究人员私下转化职务发明成果,大学对研究人员的发明管理比较松动上。对政府而言,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政府是不是要加强对大学研究人员职务发明的管理,实际上技术转移是一个非常需要制度灵敏度的经济活动,政府应如何引导市场力量和实施管理都是关键问题。下面仍然从技术转移三个层次的角度来分析大学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

      在第一层次的技术转移中大学的作用与科研院所基本类似。不过由于大学学科门类众多,因此进入的领域远远超过科研院所。

      在第二层次的突破性技术转移中,大学与科研院所不一样的地方主要是大学拥有大学科技园与孵化器这一工具。通过大学科技园与孵化器,大学大量的重大科研成果可以避开科研院所遇到的众多问题而加以产业化。另外,大学与科研院所相比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这一层次中,大学研究人员自主权的使用可以使得大学的技术成果由研究人员私下转化,这减少了国家制度层面上的约束。实际上,由于第二层次的技术成果经常由国家投资形成,属于国有的无形资产,这经常导致转化的时候出现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而企业对国有成分也是心怀疑虑,因此,一个灰色系统的出现反而促进了技术成果的转化。但是,同样也应该认识到,私人转化技术成果时,有的时候技术人员的固执经常导致成果转化的失败。我们在调研北大方正时,方正的管理人员就认为在大学的技术转让中,技术为私人转化经常导致双方沟通的矛盾,主要是技术人员有的时候将自己的成果看得像孩子一样,什么都要求他自己管,这样就造成了沟通上的矛盾。

    与第二层次一样,在第三层次的重大原创性技术转移中,大学与科研院所的区别主要在于科技园与孵化器的存在,另外大学经营管理专业的存在为新技术的产业化提供了人才支持,而研究人员的自主性也在目前僵化的体制下为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了一条富有弹性的道路。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

      技术转移中介是沟通技术买方与卖方的机构,利用其专业能力,减少技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交流障碍,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目前中关村技术转移中介发展还远远不够,不足以为中关村地区技术转移提供完善的服务。从整体上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发挥其核心作用也是未来促进技术转移的方向。但根据不同的技术层面对中介发展的要求不同,中介在技术转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实际上,依据前面的对技术转移层次的划分,技术中介机构主要是在第一层次的常规技术转移和第二层次的突破性技术转移中发挥作用。在第三层次的重大原创性技术转移中,由于这一类型的成果主要是通过新创企业来实现转化,技术人员的创业行为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第三层次的技术转移中,技术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很大。

      在第一层次的常规技术转移中,技术转移中介主要作用体现为整合研发资源,并且通过建立联盟或协会的形式来沟通技术的买方和卖方。这一类型的技术转移中介一般会通过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和资源库,为企业难以进行的常规技术的研发提供支持。另外,通过建立企业联合会的形式,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提供信誉保证。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有这样的中介机构出现,根据调查,形成这种机构的主要是医药行业和软件行业。医药行业主要是生物CRO组织的出现,而软件行业则是以软件协会为代表。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医药行业的研发中,像临床实验、申报等一系列的业务具有共同的特点,需要专业的组织来加快这些业务的进程;而软件行业则在于这个行业是一个极其需要信誉的行业。如果一家软件企业应客户所求开发出来一套软件,那它还必须能够保证为客户提供后续的服务,而且该软件还涉及很多后续的开发工作。因此,软件协会的出现可以保证会员企业的信誉。另外,在我国,目前的软件企业还比较小,由企业去开发海外市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整合行业内众多企业的力量也可以降低这种市场开发成本。这些都说明这一层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提供某种行业同时需要的服务的能力,否则难以为企业所承认。实际上,以科研院所为中心的企业研发同盟的结构也与此类似,但是科研院所是以提供共性的研发能力为基础的。

      在第二层次的突破性技术转移中,由于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技术,所以技术转移中介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这一层次技术转移中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技术信息通道、为技术买卖方评估技术的价值、进行技术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与市场分析、为技术交易双方的沟通提供服务。很多的时候技术转移中介在为技术寻找完买家后,经常被双方甩到一边。这种情况也是技术转移中介难以经营的原因。这就说明单纯的技术转移机构是难以存活的。在调查中比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中介是一些能够整合资源的中介机构,其中的一些是能够为这些重大突破性技术的产业化寻找资金支持的;有的则是从第一层次的技术转移开始就积累了大量的资源,主要是研发资源,这样就能够保证在技术转移中中介不会被甩开。

      大学科技园与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是联系研究界与产业界有限的渠道之一,也是最具效率的产业发展方式之一。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是将大学与区域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撑机构,是通过技术转移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的组织创新的一个组成部分。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学科技园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新型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由于大学科技园避开了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如科研人员与企业沟通困难等等,直接由大学的研究人员利用自己的成果创业,这就保证了大学众多科研成果能够比较顺利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大学科技园与孵化器参与技术转移的优势在于,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在技术源头的发掘和应用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企业与大学通过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形成较强的继承性。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大学、入驻企业等三方之间在人才、技术接纳能力、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沟通渠道顺畅。

      大学科技园与孵化器参与技术转移的不足在于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的资产管理方面与大学本身之间的关系比较模糊,同时大学的非经营性资产与科技园和孵化器的经营性资产之间的转化也存在体制障碍。

      政府

      政府是技术转移体系的参与者和缔造者,通过一系列机制建设加大技术领域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和共享,推动各主体之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在推进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支持措施不得力、政策可执行性不强、偏重于硬性的直接支持、某些组织的非市场化体制阻碍了公平竞争等,因此,在政府体制转变和改革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在不同的区域范围内,这些主体的作用以及地位可能有些区别。比如,有的区域的产业是以矿产资源开采为主导的,尽管在矿产的开采方法上面也会涉及到一些技术上的改进,但是这些改进在整个产业范围内占的地位可能很小。因此,研发机构的力量就会很小,技术转移也很少会出现;而对于那些主要以技术导向产业为主的区域,如果它没有很多的大学和科研院所,那么从区域外部获取技术将成为它的重要策略,涉及的是区域与区域之间的技术转移;而对于同时具有技术导向的产业、大量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区域内部的技术转移将非常活跃。当然,这还与不同层次的技术转移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区域技术转移中,创新驿站网络的作用表现非常明显,其作用主要在于对区域技术转移各主体资源的整合作用上。事实上,近几十年来,世界经济中一种重要的现象是大学科技园的兴起,同时为了促进技术创业,孵化器也在各地大行其事。这些科技园和孵化器与不同国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结合起来,对技术成果在区域内的转化提供了大量的便利条件。在我国,以各地高新区为代表,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也日益成为我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不同区域内的科技中介机构、高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大学也日益形成了网络化的结构,相互之间的支援日益增加,这为区域范围内的技术转移形成了很大的推动力。区域创新驿站网络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些机构之间的更加规范的网络化联系,但是在过去,一些自发的但是不那么明确的主体合作网络也可以认为是创新驿站网络的雏形。

      通过将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放实验室等具有技术转移平台性质的机构作为区域创新驿站网络中的驿站,利用这些机构联系大学、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整合该地区的研发资源;同时也利用这些机构联系企业,整合企业的需求;同时可以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研项目支持计划都与这个网络结合起来,资助该网络内涉及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项目。这些都通过一个中央协调机构加以协调,该中央协调机构应当由政府设立或由政府指定。另外,可以在中央协调机构中设立一个企业需求调研机构来确定区域范围内企业的技术需求和区域范围内的研发机构已有的研发成果。

      创新驿站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合作体系,通过将众多的中介机构或者带有中介性质的机构集成在一个网络中,创新驿站整合了众多的资源。创新驿站网络通过联结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使得单个中介整合的资源进一步被整合到一个网络体系中,这对于促进技术转移是至关重要的。针对不同主体对技术转移提供的条件,创新驿站至少可以做到如下几点:

      ——针对中介机构对信息的传递以及对技术交易双方的协调,创新驿站网络导致的中介网络化使得技术信息的传递可以在不同的中介机构之间进行,技术的供方和需方可以更有效率地匹配;同时,网络化中中介的相互支援可以使得中介对技术转移主体的协调更容易得到专业人才的服务。

      ——针对政府部门对技术转移的资助与税收优惠,创新驿站网络可以将政府的政策性支持与创新网络的服务结合在一起。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创新驿站网络使得政府的政策信息更加便利地在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主体之间流转;另一方面则使得政府可以通过网络更加清晰地了解技术转移的各种问题和需求,从而更加有效的提出政策。

      ——针对技术转移中需要的资金、技术评估以及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创新驿站网络可以以整体的形式对外聘请专业的人士,或者通过相互补充的方式来集成不同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这就降低了中介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

      ——针对相应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创新驿站网络由于集成了众多的机构,并且有专门的中央服务机构,这样可以加大技术转移主体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影响政府政策和法律的制订,达到促进技术转移的目的。

      总之,创新驿站网络是一种全方位的产业组织创新形式,可以为技术转移战略建设提供一个开放、高效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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