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制度创新与企业技术创新
制度是能够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不仅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能为和不能为作了规定,而且在更广义上,也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社会政策、组织或体制的集合体,是一切经济活动与种种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框架。在一个经济体系内,制度具有提供有经济价值的服务、创造秩序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约和再分配等功能。一项专门的制度安排,如为鼓励技术创新而设计的对新产品的税收减免、政府对技术创新的直接资助等措施,可以刺激技术创新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研究也不断深入。高新区的创立和发展,为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建立灵活、高效的园区管理体制;营造官、产、学、研协同环境;建设孵化器等。
除特定的制度设计外,诱导和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也具有多重结构。从技术创新的诱导因素来看,首先是企业家的利润动机和企业家精神。企业创新活动的根本动机来源于其对超额经济利润的追逐,因为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活动,才能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取得相对的垄断地位。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企业家精神也是创新活动的主要因素。其次是生产要素的稀缺性。生产要素相对稀缺程度及其相对价格的变化情况,决定着技术发明、创新的方向和活跃程度。只要经济活动者的行为是理性的,要素的稀缺性就会诱导技术创新活动。再次是技术推动与市场拉动。技术创新源于科学研究和科学发明,科学研究和科学发明的开展和进步,推动着科技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发展。企业的市场扩张,特别是开拓国际市场,也要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适应特定市场对产品的技术要求。
从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来看,一是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垄断性。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必然会从技术上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企业也只有保持技术创新的活力,才能巩固其市场地位。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和产权组织形式对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影响作用。一般认为,垂直一体化和直线职能式企业更具有创新优势,而相互分离、缺少纵向联系的企业则可能导致技术创新的缺乏。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的差别更为明显。三是国家创新体系对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作用。我国早在建国之初就提出了科技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工作方针,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等,对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对技术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扶持不断完善,其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也不断增强。
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高新区的制度建设及其不断完善,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这也是高新区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发区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如果将高新区的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绩效等量齐观,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也容易导致高估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能量。从发展的角度说,还是资本投入促进经济增长。企业投资成本的节约是否导致转而追加技术创新投入,这之间似乎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所得税优惠也并不对企业研发活动和产品创新产生激励作用,这与针对企业研发投人和高科技产品的税收减免政策是有很大区别的。相对宽松、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绩效,而只有与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激励综合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技术进步。
高新区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的努力方向
高新区是一种管理体制,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生产方式。这种管理体制和生产方式是政府有目的的改革行为的结果,因此在它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都表现出了某种法律和政策上的制度特征。没有法律和政策作为保证,高新区难以建立并最终成为一种模式。与建区之初相比,高新区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变,在高新区已基本完成以创业打基础为主要标志的“一次创业”阶段,进入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目标的“二次创业”阶段之后,特别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提出,对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高新区的管理机构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并通过各级政府对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放权、授权,实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它本着“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维护着一种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自主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这一管理体制运行10多年的经验,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体制外磨擦。这种磨擦主要发生在高新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直属部门、高新区管理机构与城区特别是相邻的城区政府之间。
目前,大多数采取管委会组织机构形式的高新区,其机构性质为政府派出机关,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职权的行使及其权益和法律责任也常常使高新区处于一种尴尬境况。由于体制外磨擦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干脆将“两院”延伸到高新区内,完善高新区的司法系统,但一旦超出高新区范围,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否就不存在问题了呢?这里涉及的是高新区的法律地位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高新区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体制外磨擦和法律地位问题,一方面可能导致制度供给主体缺失和制度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可能会增加现有制度向新制度更替过程中的制度创新成本。更为直接的是,它将影响高新区的行政管理和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在制度创新方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五个转变”,为高新区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具体的发展方向。针对高新区现有政策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第一,赋予高新区行政主体地位和相应的行政能力。行政主体地位是创设制度供给、优化技术创新环境的重要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五个转变”,也内含了对高新区管理机构行政主体地位的必然诉求。在高新区发展的“一次创业”阶段,高新区管理机构获得了其所在地政府较为充分的行政管理授权。但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授权又相继被收回,有制度创设主体缺席之虞。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派出机构性质,使得高新区制度供给能力与政府授权存在高度依存性,其行政能力常常处于不连续、不稳定状态。
第二,在高新区进行对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以激励投资为主要政策目标,随着增强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税收减免优惠应该从以拉动投资为主逐步转到以鼓励技术进步为主的政策目标上来。由于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并且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程,国家可以选择首先在高新区进行试点改革。
第三,加大高新区资助体系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当前,高新区系统形成了以科技三项费用为主要内容的R&D投入机制和资助体系,但这一投入存在总量偏小、使用过度分散等问题。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各高新区管委会,应一方面不断加大对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适当集中使用,重点支持一些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加大政府财政对创新项目产业化初期的引导投入。我国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多处于创业发展阶段,规模小、资金短缺是共性问题。由于高新技术创新项目具有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所以这些高新技术企业有时很难下决心投资于创新项目,这时就需要政府利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引导支持。(据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