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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2-07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资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范了申请与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三是《办法》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场所、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规定了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和食堂等不同类别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时给予相应审查的内容。
      四是《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等几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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