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经贸技函字[2008]23号
关于调查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精神,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于2007年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鲁经贸技字(2007)235号)。为了解和掌握政策的落实情况,请各市经贸委(经委)将2007年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认真调度,形成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去年以来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基本情况。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比例和所有制性质分类;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金额及所占实际发生开发费的比例;
2、企业技术开发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执行情况。
3、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5、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工作建议。
请各市经贸委(经委)于6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到省经贸委技装处。
联系人:马 勇 马 明
联系电话:0531-86062000 86062234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