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调动广大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市场竞争力。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设计方法及新工艺装备,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减轻劳动强度,提高产品质量及节能降耗防止污染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成果有所创新或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生产的,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民用工业产品和军转民的产品。不包括单纯改变规格、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论文是指:应具显著的技术性和一定的理论性,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指导意义。应着重对工程技术或技术管理领域的难点、热点、关键技术、材料、工艺、产品等有创新意义的探索、分析、论证、研究等。
第五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和山东省经贸委新技术推广站负责技术创新优秀成果、优秀新产品、优秀论文的评审管理工作。并对有推广价值的成果、产品、论文进行推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和山东省经贸委新技术推广站负责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委员由省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家组,其职责如下:
(一)审议修订《山东省技术创新优秀成果、优秀新产品、优秀论文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二)听取省评审办公室的综合情况汇报,最终审查通过当年评出的省优秀成果、优秀新产品、优秀论文。
(三)省评委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权。
第七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新技术推广站,其职责如下:
(一)收集有关单位报送的评选申请材料,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整理。
(二)把经过整理的材料送交专家组,并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评审。
(三)整理专家组通过的项目材料,并写出综合情况报告,连同有争议的项目,送交省评委会最终审定。
(四)负责评审总结、表彰奖励以及建档管理等工作。
(五)完成省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由省评委会聘任,7—11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评审标准。
(二)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打分,根据评分结果向省评委会推荐获奖项目名单。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形成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出口创汇的新产品。
(二)参加评选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申报前两年内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认可,并已投产三个月以上。
第十条 省优秀成果、优秀新产品奖按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环保、节能、知识产权等指标分等级评选。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水平或在国内居领先地位或在山东省内居前三位,社会经济效益高的新成果新产品。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改进,性能指标属国内先进水平,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新成果新产品。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技术水平属于省内先进水平,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新成果新产品。
对于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新成果新产品可增设特等奖。
第十一条 优秀论文奖按理论程度、技术难度、技术创新、应用程度、产生的效果、规范用文等指标分等级评选。
一等奖:凡理论上或技术实践中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创新和改进,或解决了国内、省内尚未解决的重技术要问题,对国内、省内和本地区技术创新的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产生重大作用或重要影响者。
二等奖:凡理论上或技术上在国内省内属较高水平,对技术创新的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者。
三等奖:属于较高水平的理论工作论文,或在应用上有一定技术经济价值的实验性或技术性工作论文。
第十二条评选标准:
(一)对申报项目采用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评分标准分别打分,相加总分作为划分等级的定量依据。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二、三等奖须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一等奖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作为获奖项目。
(三)获奖项目须经省评委会最终同意,特等奖须经省评委会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每个获奖项目的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获奖项目由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颁发奖状及个人荣誉证书。
(二)获奖人员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聘技术职务和职称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有推广价值的获奖项目给予推广宣传。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省优秀成果、优秀新产品、优秀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市经贸委提出申报,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其中优秀成果、优秀新产品项目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等。同时还须上报指定格式的电子文件。
(三)中央驻鲁单位及省直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可以直接向省评审办公室申报。
(四)各市经贸委对所有项目认真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评审办公室,同时通知申报单位向省评审办公室送交样品,(不便送样品者,可改送彩色照片)以便参加评议和展览。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按行业组建专家组,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推荐获奖项目名单。
(二)省评审委员会按工作程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对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子处分。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名单通过发文和上网方式公示3O天,30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专家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选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使用称号时,应冠以获奖年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和山东省经贸委新技术推广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山东省经贸委新技术推广站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