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5年之久的《国资法》终于等来二审。
近日,记者通过权威渠道得知,4月份后,《国资法(草案)》二审工作将加速进行。
“我们现在每周都和人大法工委开两到三次会议讨论,并征求各方意见。”《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告诉记者,尽管二审的具体日期未定,但二审的前期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给中国数以万亿计的庞大国有资产制定一部法律,所牵涉的利益纠葛可谓错综复杂。”李曙光说这正是《国资法》难产的主要原因。
但对于即将二审的《国资法(草案)》,各方争论并未停止。
大小国资之争
4月3日,李曙光告诉本报记者,从操作角度出发,《国资法(草案)》选择了“小国资法”的定位,只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草案最大的亮点是确立国资委的定位,即剥离监管职能,只作“干净的出资人”。
“这解决了长久以来监管者与出资人角色冲突的问题。” 李曙光对此深有感触。他表示,2007年年底一审通过的《国资法(草案)》主要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
但围绕《国资法》调整的范围到底是包括所有各类国有资产,还是只包括现在国资委旗下经营性国有资产一直有多方争议。
据记者了解,国资委去年提交的意见是“大国资法”概念:“经营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三类资产应统一纳入该法调整范围”,强调“侧重规范经营性资产”。立足于此,国资委认为自己的监管范围应包括全部国有资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监管对象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建设单位,企业则包括工商、金融、保险企业和境外企业。
不过重庆市国资委主任崔坚认为,“国资法”概念定位仍然过于模糊。
在崔坚看来,“大国资法”要调整所有国有资产,而偏“小国资法”定位则只调整国资委下属经营性国资。如果这样定位,那法律名称则应该确定为《国有资产法》或《经营性国有资产法》。
“从长计议,还是应该制定一部涵盖所有国有资产的法律,其立法目的不是简单地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实现全体国民利益最大化。”崔坚说。
对此,李曙光表示,《国资法(草案)》并不会有“大小国资法”之类叫法上的界定,有关具体内容也将持续争论下去。
政资分开
李曙光告诉记者,《国资法(草案)》二审中仍备受争议的焦点是,国资委定位和国资管理体制的问题。“我们之前提过,出资人、监管者、经营者都分开,现在我们主要研究出资和监管分开。
关于具体的国资管理体制,国资委的意见是三层架构即“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的模式。
“政府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行政管理职权,又直接充当出资人代表的职责,直接管理企业,就是‘政企不分’,既当婆婆又当老板,其后果不仅仅是它从根本上不能胜任国有资产经营的繁重使命,而且很有可能出现一个部门或少数人专权的严重后果。”全国人大财经委、《国资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刘仪舜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三层次好还是两层次好,“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是唯一的标准。
但对于这种出资人与监管者要分开的提法,西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李震则认为是一个伪命题。“国资委对企业是管理经营,是内部的监管,并不是外界所说的那种外围‘监管’就像银监会、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那种行业监管。国资委的重要职能是保值增值,就好比企业的‘老板’,是出资人对自己资产的监管,更多的体现在经营方面。”
崔坚也认为,由于目前大量经营性国有资产仍分散在各个部门管理,没有纳入到集中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为此他建议,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的主体以及范围,确立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明确职能职责。
李曙光告诉记者,《国资法(草案)》规定的国资监管体系在一审的基础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由十届人大起草的一审稿将作为本届人大的二审稿和三审稿的基础。
国资收益之争
《国资法》将使国资委做“干净出资人”,但围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利益之争在所难免。
国资委方面认为,应该谁投资谁受益,坚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相分离的原则。
“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由其统一收取国资收益,然后上缴国库。可现在实际上是由财政部牵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资委官员说,由财政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在具体收缴过程中会涉及到几个问题,如对谁收、以什么标准收,以及收多少等。另外,在支出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有多少要进入公共预算,比如拿多少来做社会保障支出;二是投入多少到国有企业体系里,比如拿多少用于国企改革的成本支出。投入过程中又涉及对哪些国有企业投,怎么投,以什么方式投,是直接投资还是信贷等方式。“从财政部这个角度来看,他们不掌握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因此财政部对企业收多少,该返回多少这种细节的信息并不了解。”该名官员认为,应该由国资委来编制这一部分的预算并执行。
不过,对于这种诉求,《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并不认同。
“国资委享有国资收益权是有道理的,但要搞清楚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是什么。”李曙光说,现实情况是,国企的发展,大量低价甚至是无偿使用了公共资源。“比如今年财政部对中石化的100亿补贴,比如国企呆坏账的冲销,与国企改革伴生的那些负效应,比如破产处理、下岗职工安置等,都是从公共财政买单、全民承担的。”
对国资委意见中开列的国资收支项目,李曙光颇有微词:“目前国资收益几乎全部用来发展国企,不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那全民如何来享受这个利益?”李曙光说,“如果用公共财政的钱来补贴国企发展,又不让纳税人享受国资收益,这就相当于让纳税人来资助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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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草案十五年进程
《国资法》草案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1993年。但由于争议巨大,初定的草案最终未能提交审议。《国资法》迟迟没有出炉,关键在于是制定一部国有财产法,还是制定一部国有资产管理法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存在诸多分歧。
2004年,《国资法》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2006年,全国人大加快了《国资法》的立法进程。
进入2007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学术界普遍呼吁应尽快细化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在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问题上,应优先适用《国资法》。2007年初,《国资法》终于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国资法(草案)》在2007年12月23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资法(草案)》进行一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