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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涉外税收与R&D税收政策的调整

    来源:《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7年第9期 作者:夏奇峰 时间:2007-11-28

        1.概述

        法国关于促进研发创新的法律法规中,鲜见有专门鼓励跨国公司在法设立研发中心之类的特殊规定,但法国优秀的创新传统、良好的教育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以及政府对到法国投资的外国公司(包括跨国公司)仍提供了诸多便利和支持措施,对吸引外国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到法国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本文仅从科研税收信贷、涉外税收政策以及政府支持RD相关机构调整等几个方面,介绍法国吸引外国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在法从事RD活动的具体做法。

        2.完善科研税收信贷(CIR.)政策

        总体来看,对于寻求控制税收的个人或者公司来说,法国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国家。但在通过税收激励促进企业加强RD投入方面,法国可为先行者。尤其是科研税收信贷政策对我们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科研税收信贷

        CIR.于1983年出名后经几次修改,2004年开始成为一项永久性的政策。CIR.是一项鼓励企业更多投入RD、开展创新活动的公共政策措施。任何规模和产业领域的企业从事RD活动均可享受CIR.政策支持。计算CIR的基础有两部分:一是企业投入RD的规模;二是RD投入的增长幅度。经过最近数次修订,从2006年开始,信贷计算方式为:“RD支出的10+比前两年RD平均支出增长部分的40。有一个趋势是要增加以RD投入规模为基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样既可以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同时又可以减少不同年份之间的波动。从2006年开始,企业可以享受的CIR最高限额为每年1600万欧元,比原来800万欧元的最高限额有了明显增加。

        没有盈利的企业可以把CIR计入下一年度,以折抵下一年度的企业税款。CIR发生3年之后,所有剩余部分均返还企业。

        新成立的尚未盈利的企业的CIR可以立即返还企业,而不必等3年。所谓新的企业是指在最初5年年度报税期之内的企业,而不是指因合并、剥离或类似性质而形成的企业。这种税款返还快速通道对于新成立的研究性质的企业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2CIR.的管理与申请程序

        要争取CIR,企业必须提交该年度RD支出情况以及年度收入状况。信贷部门则从该财政年度企业应纳税中扣除。

        为证明税收信贷申请的合法性,企业必须保存RD支出分配的记录。财政主管部门(法国税收管辖隶属财政部)会不定期审计以确保RD各项支出的可靠性。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管理成本对于其获得的支持来说是适度的。

        3)可计入CIR.的相关支出

        4C.I.R.实施评估

        法国政府通过实施CI.R.政策,为大型企业集团在法国从事RD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从CIR.实施情况来看,享受税收信贷的企业RD投入从1987年的5993亿欧元上升到了2003年的11335亿欧元。这一数字表明:该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从事RD活动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2003年前的10年间,尽管企业RD投入不断增长,能享受到CIR.优惠的企业数量和信贷规模却在不断减少。这应归因于原来CIR.政策的设计问题。2004年之前,CIR.计算只是基于RD投入的增加值,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RD投入增长趋于平缓,因而,能享受的信贷规模相应减少。

        CIR.政策的调整使得信贷规模有了一个很大的增长。2005年,CIR.规模达到73亿欧元,与2004年的48亿欧元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最近的调整使得CIR.规模每年增长至少1亿欧元,这对法国企业从事RD活动是极大的支持。

        3.对在法外国企业的税收政策

        法国企业税收体系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企业投资、地区发展和国家拓展。而对大型企业集团实施的税收政策也表明了法国实行公平税制的承诺。法国已与100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议,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力保护,抵制双重税制。

        1)公司税

        2)利润汇回本国

        3)地方税

        4)对投资者的税收激励

        ①RD税收信贷

        从事制造、贸易和农业等领域的公司的研发投入可以获得税收信贷,如果公司没有应征税收,该税收信贷3年之后以现金报销方式返回公司。

        可以享受税收信贷的研发投入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支出。

        ②家庭税款的扣除

        公司鼓励有孩子的雇员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寻求良好的平衡,此项支出的25%可计入税收信贷。包括幼托费用、享受父母假员工的培训以及母亲假、父亲假或父母假补贴等。

        此部分税收信贷最高为每公司每年50万欧元,可以折抵公司收入税,如果此部分税收信贷高于当年应缴所得税款,差额可以返回企业。

        ③适用于新技术投资的税收信贷

        此税收信贷仅限于中小企业,为新技术投资的20%,每3年内最高额度为10万欧元。

        ④临时性公司收入免税

        ·新成立公司

        在某些地区新成立的公司可以享受临时的递减公司所得税收免除。

        成立最初两年全部免除,第三年按公司所得的14征收,第四年按12征收,此后按34征收。

        3年内公司所得税免除额度最高为225万欧元。此项措施仅适用于新成立公司,如果新成立公司50%股权被其它公司持有,则不享受此优惠。

        对于在某些地区符合条件的公司,在最初两年还可以享受免除企业税和资产税。

        在一定条件下,为并购困难企业而新成立的公司在并购最初两年可以免除公司所得税。

        ·创新型新企业

        此项税收免除适用于新成立企业,且研发投入占总支出的15%以上。

        在公司成立8年内,提供公司所得税、企业税和资产税部分免除,在任何3年内最高不超过10万欧元。8年内,此类公司研发人员的工资从企业社会保险中免除。

        此项措施适用于中小企业,即雇员在25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 4000万欧元以下,总资产在 2700万欧元以下。

        持有这类公司股权3年以上的,股权销售资本盈利税免除。

        5)适用于总部和物流中心的特殊政策

        4.改革管理体制,适应创新挑战

        法国创新政策因缺乏战略规划而多受指责。而在过去两年间,法国对其研究与创新体制做出了较大调整。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在部级水平上,最近的调整是在20065月,法国研技部把属下的技术司和研究司合并,组成研究与创新总司,并在其下设立战略司。研究与创新总司有两项重要职责:一是制定与实施国家研究政策;二是负责指导研究与高等教育部际协调委员会的项目实施,协调相关各部涉及研究的经费支出。该总司负责部际协调委员会总体预算的准备工作,并且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优先科技政策的实施。

        20069月成立科学与技术高级理事会(HCST),其职责是在涉及国家研究政策重大方向性问题向总统提出建议。

        2005年,法国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研究署(简称ANR),根据国家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资助项目。ANR既支持公共研究,也支持私营部门的研发工作,从而增进知识创造,加强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项目送选方面看,对于公共研究机构注重项目的研究质量;而对于企业申请则注重经济发展的关联度。2007年度,ANR总经费达825亿欧元,支持项目最长期限为4年。

        2005年,法国政府还新成立了工业创新署(简称AII),旨在支持承担大型工业项目的大型企业,从而增强它们的研发能力。

        2005年法国政府还将国家科技创新署ANVAR)与中小企业发展银行BDPME)合并成立了“OSEO”集团,会同原有的国家研究署ANR)以及法国最大的国营金融机构储蓄与信托银行CDC)一起来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和运作这一计划,从技术推广和运用、资金筹集和分放、研究人员招聘到海内外、市场推广等一系列环节上,给法国的相关企业以具体而实在的服务。

        近年来,法国一直面临着研发投入不足的困境,上述机构调整即是着眼于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法国几乎所有的研究与创新措施的宗旨所在。政府给所有相关支持研究与创新的实施机构都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包括资金投入方面),从而确保这些措施可以惠及创新体系中的所有相关方。

        ANRAll的设立极大地加强了创新政策与具体措施之间的协调以及措施之间的连贯性。在ANRAJIOSEO的董事会中都有工业部和研究部的代表,这样,每次董事会都是一个研讨国家创新战略从设计到实施的机会。

        2005年,法国政府对其研究与创新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发现现行机制运行效率不高、连贯性差,并且有分离公共研究与创新活动与私营部门研究与创新活动的倾向。因此,在最近的改革中,在国家层面上,特别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国家研究与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法国不断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企业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可以预见,随着各相关政策的实施和完善,企业投入RD的积极性将会进一步被调动起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推进自主创新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科技强国推进技术创新的经验和做法。在实施各项科技计划,确保完成优先领域国家目标的同时,应不断加大利用财政手段促进科技创新的力度,对所有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在法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无差别、无歧视性的政策,从而调动所有企业的积极性,真正让企业承担起创新主体的作用。

        除了文中述及的税收政策和支持RD的专门机构外,法国在机构设立、投资补助、人员外派、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措施,对于促进跨国公司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方面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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